女童撞碎玻璃移门受伤 血的代价该由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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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69 | 回复0 | 2018-10-24 10: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的一天,王某带着女儿孙某去做美甲,由于做美甲所需时间较长,孙某自己玩了一会儿便急匆匆地往外跑去,一头撞到了门口的玻璃移门上,受到极大冲击力的玻璃移门应声而碎。
躺在地上的孙某浑身多处插有碎玻璃,一触碰便因为疼痛而狂哭不止,抱不得、碰不得,一时间受到惊吓的妈妈王某没了主意,美甲店店主汤某立即拔打了报警电话,在警察的帮助下,孙某被送到了医院。医生花了两个小时多才把她全身的玻璃清理完毕,甚至有些玻璃已经深深的陷入在了肌肉当中,共在脸部、额头和手臂缝了100多针。虽然脱离了危险,但身体的各个部位留下了不同程度的疤痕,即使以后通过医疗的手段,也不一定完全能够去除。想到女儿脸上的伤疤有可能会影响女儿未来的生活,王某心有余悸,找美甲店店主汤某,要求对方赔偿女儿孙某的医药费共计2万多元。
【调查与处理】
事发之后,孙某的家人多次与店主汤某协商,但汤某一直没有赔偿的意思。王某看着女儿脸上的疤痕,一怒之下便以女儿孙某的名义将美甲店店主汤某告上了法庭。
汤某在事情发生以后,积极配合孙某家长对其进行救治,对孙某的遭遇也很同情,但是对于将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的这一行为,她并不认可,她也拒绝支付孙某的医药费。她认为这个孩子,在她店里玩耍的时候,是自己撞在玻璃门上,并非由于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因此拒绝赔偿任何费用。
经过调查,法官认为,虽然孙某自身在此次撞门事件中有很大责任,被告汤某的辩护意见也有理有据、真实可信,但其作为场所经营者,理应承担部分医药费用,理由主要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
【法律分析】
金坛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官认为:第一,经营场所作为经营者应当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本案中小女孩孙某虽然不是直接的顾客,是小孩的妈妈带着她到店里的,从合同上说是一个附随的义务,店里应当保障顾客以及顾客所带孩子的安全。第二,这个小女孩虽然是未成年人,但在玩耍的过程中应当注意自身的安全。事发当时,美甲店的玻璃门并没有设置合理且明显的警示标志。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孙某及其母亲王某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汤某承担次要责任。经多次调解,被告汤某同意赔偿原告15000元。法官提醒,消费场所及公共场所应当提高管理服务水平,针对儿童特殊性,采用循环播放安全提示、设置醒目标志等更具针对性的警示措施。容易发生危险和混乱的场合最好配备专人负责秩序维持,配备医务室或医务人员,一旦发生事故第一时间进行救治。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在消费过程中,经营者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1.硬件方面的安全保障。比如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方面的安全要求,经营者在服务场所内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要求,以上的安全保障要求可以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经营者开业前进行审查,看是否达到有关安全标准。并且在运营过程中,要保证服务场所的建筑物、相关配套设施一直符合安全标准,比如灭火器材要及时换药粉,安全出口不能被占用、堆放物品等等。另外还需配备数量足够、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
2.软件方面的安全保障。经营者应当对各种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情况等做出明显的警示,比如刚刚做过清洁的地板较滑,应当明确警示“地板未干,小心滑倒”字样的警示;桑拿浴、浴室应当做出“醉酒者和精神病人、皮肤病人、传染病患者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等等,以及已经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经营者应当进行积极的救助,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减少损失。
该案经过法院的多次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但是此次事件给孙某肉体和心理所留下的伤痕,恐怕很长一段时间都不会消失。作为经营场所,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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